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1民初1024号
申请人:***,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代理人:赵远庆,男,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6801658871。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11栋1单元28层4号。
法定代表人:叶忠。
被申请人:贵州省明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0756077R。
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黔东南州黎平县德凤镇林家井麒麟家园C幢一层1、2号。
法定代表人:周博文。
诉讼代表人: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系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胡洲。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明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明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1820251.76元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电子担保书予以担保,编号为:DBGZ202100806。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明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户名: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贵瑞北支行,账号:52×××93,开户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南支行,账号:10×××61;户名:贵州省明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支行,账号:05×××67)存款1820251.76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明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房屋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 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