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2730民初347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3月6日生,汉族,系员工,住江苏省靖江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2月6日生,汉族,某某公司员工,住贵州省贵阳市,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