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冶炉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大成科技玻璃有限公司、七冶炉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民初7689号
原告:贵州大成科技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线路旁,组织机构代码91520421314302677H。
被告:七冶炉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通化路**,组织机构代码915200006801659083。
本院在审理贵州大成科技玻璃有限公司与七冶炉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大成科技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大成科技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大成科技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元,由原告贵州大成科技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前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 雪
书 记 员 何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