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冶炉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七冶炉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初1712号
原告(案外人):***,男,汉族,1985年10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告(申请执行人):七冶炉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通化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璐,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红艳,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贵阳铜鼓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凉水井村。
法定代表人:钟显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洋,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七冶炉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贵阳铜鼓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余长智
审判员  冯文婷
审判员  柳 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赵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