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民终18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冶炉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通化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801659083。
法定代表人:朱文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雯婧,女,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巨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平坝区天龙镇天龙村大哨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5983819199。
法定代表人:元庆满,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七冶炉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巨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403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七冶炉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其与被上诉人贵州巨东实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七冶炉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七冶炉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0元,减半收取8800元,由上诉人七冶炉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虹
审 判 员 谢 伟
审 判 员 朱俊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玮
书 记 员 郭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