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执98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七冶炉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通化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东。
被执行人:贵阳铜鼓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凉水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6801675833。
法定代表人:钟显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初1870号调解书,受理七冶炉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阳铜鼓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被执行人贵阳铜鼓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七冶炉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本金109251103.61以及相应利息等,以及执行费。
本院2020年7月7日通过法院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7日、2021年11月9日等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股权等信息。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16491.64元,发还申请执行人706926.7元,交纳执行费9564.94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9月18日将被执行人贵阳铜鼓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北大青鸟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更名为:贵阳银河世纪教育发展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冻结。又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上述股权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46925.44万元。后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解除了对上述股权的冻结。
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贵阳铜鼓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782套房屋查封,782套房屋情况复杂,全部均有抵押,有部分已交购房全款、按揭购买、拆迁安置等,后对贵阳铜鼓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上述其中位于清镇市弯·银河世纪)49套房产进行第一、二次拍卖,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对其余首封的房屋由于情况复杂(抵押、有部分已交购房全款、有按揭购买的、有拆迁安置的等抵押),有些房屋也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经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有财产线索。
本院对被执行人贵阳铜鼓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钟显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七冶炉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与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查封的被执行人房屋暂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在本院进行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黔01执9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被执行人贵阳铜鼓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七冶炉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守明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蒲朝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世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