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执异138号
申请人:贵州欣怡利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新农村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3142503447。
法定代表人:涂文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雨露,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七冶炉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通化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801659083。
法定代表人:朱文东。
被申请人: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54090663。
法定代表人:吴俊。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贵州欣怡利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七冶炉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欣怡利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受理后,贵州欣怡利源建材有限公司称其已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特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欣怡利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欣怡利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员 杨孝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