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冶炉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万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七冶炉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02民初11262号
原告:贵州万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67-71号1幢2单元8/9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七冶炉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通化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腾瑶,贵州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万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七冶炉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万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万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万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13元,由原告贵州万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