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精诚电脑有限公司

中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8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商业文化中心区天利中央商务广场(二期)C-3005。
法定代表人:吴海东,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神原告):凯里市精诚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韶山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吴斌,总经理。
上诉人中盟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凯里市精诚电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5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盟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