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8民初4096号
申请人:佛山冰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卫红居委会容桂大道北129号7号厂房三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陈燕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琳,广西惠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小灵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11号电商小镇4号楼B部分。
法定代表人:王雄。
原告佛山冰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小灵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冰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小灵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904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以其出具的金额为20904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PZDM201945010000000877)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冰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小灵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904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莫俊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陆雨清
书 记 员 陆 茜
附加财产线索:
1、账号21×××0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工业园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