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3民初768号
原告:贵州宏图博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咏,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汇通申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久长镇东屏村。
法定代表人:张运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宏图博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汇通申发钢结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19日立案。2021年03月05日,原告贵州宏图博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宏图博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宏图博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原告贵州宏图博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安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苏子珈书记员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