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汇通申发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信拓新材料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5704号
申请人:山东信拓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街道红星中路济宁供水集团总公司综合服务楼五楼东一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Q312082。
法定代表人:于茂寒,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32305。
法定代表人:傅亚松。
被申请人:贵州汇通申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久长镇东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0723400X。
法定代表人:张运松。
被申请人:贵州鑫聚合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5号楼3层18号[二戈寨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MHLP4C。
法定代表人:胡海林。
被申请人:江西森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经济开发区景源路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9142509。
法定代表人:袁群。
申请人山东信拓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贵州汇通申发钢结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贵州鑫聚合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西森礼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信拓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信拓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贵州汇通申发钢结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贵州鑫聚合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西森礼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袁丽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