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102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汇通申发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久长镇东屏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华泰申发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富中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102民初7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华泰申发钢结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华泰申发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等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7)黔0102民初7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曹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