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汇通申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久长镇东屏村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武汉鑫华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与贵州汇通申发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汇通申发钢结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19)鄂0107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武汉鑫华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149.5元;2、向申请人武汉鑫华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38149.5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2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受理费752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48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截至2019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贵州汇通申发钢结构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93.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汇通申发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883.1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