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利伊享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与杭州利伊享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10民初3945号
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9号数码科技广场一段7层A区。
法定代表人:郭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寿冠群,员工。
被告:杭州***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1幢1304、1305室。
法定代表人:朱家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孟
人民陪审员  周幸
人民陪审员  郭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