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10民初3945号
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9号数码科技广场一段7层A区。
法定代表人:郭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寿冠群,员工。
被告:杭州***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1幢1304、1305室。
法定代表人:朱家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孟
人民陪审员 周幸
人民陪审员 郭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