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19447号
原告:北京恒邦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 1 号 2 层 2066。
法定代表人:王久宝。
被告:北京蓝天多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 2 号中盛大厦 1902 房间。
法定代表人:胡伟力。
原告北京恒邦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蓝天多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恒邦新创科技有限公司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恒邦新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恒邦新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恒邦新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徐立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