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中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鲁中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6865号
原告:山东鲁中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廷,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汉威国际广场3区5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丁康,职务不详。
原告山东鲁中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山东鲁中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并主张北京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纠纷已解决。经审核,山东鲁中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准许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鲁中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宇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