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灵建工实业有限公司

贵阳宸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贵州金灵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731执807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宸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纺织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文仲,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林,男,197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民身份号码:,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金灵建工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世纪城**团购物中心******/div>
经营地址: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蔡宇,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贵阳宸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金灵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黔2731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贵州金灵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贵阳宸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工程款十八万六千六百九十七元、保证金一百万元及截止2017年6月2日保证金产生的资金占用费六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一百二十四万六千六百九十七元;2017年6月3日起至被告贵州金灵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完所有保证金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尚欠的保证金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2019年2月21日起至被告贵州金灵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完所有劳务工程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尚欠的劳务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贵阳宸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34元,减半收取1021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金灵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5000元,原告贵阳宸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217元”。因被执行人贵州金灵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贵州金灵建工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材料,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我院对被执行人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及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委托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到贵州金灵建工实业有限公司调查,亦未发现贵州金灵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执行人申请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责任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好贵州金灵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及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线索。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为此,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9)黔2731民初11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斌
审判员 韦 祥
审判员 龙 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