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灵建工实业有限公司

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贵州金灵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523民初4575号
申请人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金灵建工实业有限公司、骆双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金灵建工实业有限公司、骆双贵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860073.2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金灵建工实业有限公司、骆双贵价值3860073.22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保险限额为3860073.2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失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因其未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明确具体的财产信息,故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金灵建工实业有限公司、骆双贵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860073.2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沙成万
书记员  帅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