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黔0523执388号
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你单位与骆双贵、贵州金灵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根据你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作出了(2020)黔0523民初4575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2020年9月9日我院对被保全人骆双贵、贵州金灵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提起查询,并以3860073.22元为限提起冻结,实际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7640.1元。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