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3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4月16日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贵州金灵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金阳新区贵阳世纪城D组团购物中心1单元13层5号,组织机构代码:70967551-5。
法定代表人蔡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2013)镇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金灵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4)镇执字第134号,原执行中,经过本院执行到位部分款项,被执行人贵州金灵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尚欠**124310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如下财产进行了调查:1、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情况,无存款;2、不动产情况,无登记;3、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有登记;4、有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5、公积金情况,无公积金存款;6、收益性保险情况,无该项投资;7、证券投资情况,查无开户信息。。通过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均无财产登记。综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1243107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的债权为124310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不能执结,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微信终本约谈,**未回复,由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依法应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423执恢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盛勇
审 判 员 高胜波
审 判 员 封 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桂 雁
书 记 员 卢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