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凯斯特力航空器材有限公司

成都焊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凯斯特力航空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3民初961号
原告:成都焊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三环二段龙潭工业集中发展区航天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紫睿,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谈丽娜,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凯斯特力航空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1号(9H室)。
法定代表人:张永振。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焊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阳凯斯特力航空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焊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焊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成都焊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云娇
代理审判员  王 颖
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虹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