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22财保7号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新建路金矿别墅**。
法定代表人:蒋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明,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密市口岸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县三塘湖乡政府向南2公里。
法定代表人:黄海龙,该委员会书记。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哈密市口岸管理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3703092.7元。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密市口岸管理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3703092.7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萨玛丽萨依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晓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