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执574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杰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号*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马丽萍。
委托代理人:杨敏,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8)川0106民初58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受理成都杰诚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12838元,执行费为1593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进行财产报告,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川A×××××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现本院已对该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因未实际控制到案,故无法进行处置。
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账户、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多次,冻结的银行账户均无大额存款。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乐潮蓉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阳宇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