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6460号之一
原告:江***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WCBKQ3W,住所地兴化市千垛镇顾**。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正兴电气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62995193U,住所地兴化市海南镇过境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习胜集团有限公司(历史名称:江苏正兴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773228517X,住所地响水县经济开发区(***药业东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正兴电气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江苏习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8元,由原告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明
人民陪审员 徐 奕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 助理 葛 平
书 记 员 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