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25民催1号
申请人:山东沃地丰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峄庄金土地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913704817242646OXC。
法定代表人:孙厚真,经理。
申请人山东沃地丰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对出票人昌乐石大昌盛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潍坊石大昌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号3130005230111157,票面金额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具有特定性,只能是票据最后的合法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或丢失前的最后持有人,本案申请人没有提供其合法持有案涉票据的证据,依法不具有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第四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沃地丰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沃地丰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希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