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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尔市天山天禧农资有限公司、山东沃地丰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民终2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拉尔市天山天禧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五团沙河镇朝阳职工创业园微小加工区**楼。
法定代表人:刘景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沃地丰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峄庄金土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厚真。
上诉人阿拉尔市天山天禧农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沃地丰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481民初5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阿拉尔市天山天禧农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利
审判员 崔兆军
审判员 杜兆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