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05民催30号
申请人山东沃地丰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峄庄金土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厚真,经理。
申报人淄川昆仑**陶瓷原料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苏王村。
经营者王煜。
申请人山东沃地丰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因号码为3030005123385022,出票日期为2018年6月22日,到期日为2018年12月21日,票面金额为200000元,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潍坊分行,出票人为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三建滨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8年11月16立案后,于2018年1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已于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山东沃地丰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志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