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25民催4号
申请人:山东沃地丰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峄庄金土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2426460XC。
法定代表人:孙厚真
申请人山东沃地丰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昌乐石大昌盛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一张票据号码为3130005230111157,票面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收款人为潍坊石大昌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5月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1月2日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沃地丰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希龙
人民陪审员 黄元庆
人民陪审员 王爱国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