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2821号
原告: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北环路1号6层(双创基地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679166727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格尔木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团结湖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07458991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不详。
原告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格尔木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向原告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祁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