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25民初18号
原告:贵州省祥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黔东工业园产业主干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5050836383G。
法定代表人:祝永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远义,贵州远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穗县民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开发区远航光电厂三楼。
法定代表人:龙宗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省祥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三穗县民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贵州省祥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祥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承诺限期向原告付清款项、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祥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69元,由原告贵州省祥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家 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小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