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24民初1219号
原告:三穗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公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龙向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09月20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三穗县。
被告:***,男,1963年08月04日出生,侗族,住三穗县。
被告:三穗县民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穗县经济开发区远航光电厂**。
原告三穗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三穗县民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三穗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三穗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盛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娟
书记员杨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