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民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凯里合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三穗县民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2601民初7056号
原告:贵州省凯里合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722114915E,地址凯里市三棵树镇原771厂内。
法定代理人:潘志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德怀(特别授权),男,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穗县民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4215990582D,住所贵州省三穗县开发区远航光电厂三楼。
法定代理人:龙宗英,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权(特别授权),男,住贵州省三穗县。
原告贵州省凯里合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电缆公司”)诉被告三穗县民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穗民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德怀,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6266.46元及违约金(以126266.4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9年2月12日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18年11月3日、10日签订《电线电缆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购买价值351833元的电线电缆,案件管辖地为凯里。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支付了货款226640元,一直未支付剩余货款及退货手续费,共计126266.46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利,依法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三穗民建公司辩称,被告因承建工程需要,向原告公司进购了价值351833元的电线电缆,被告支付了货款226640元。因被告公司承建的工程未结到账,现在无力支付剩余货款及退货手续费,共计126266.46元。请原告宽限支付期限,被告预计到今年农历春节之前能付清货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合力电缆公司(甲方、供方)与被告三穗民建公司(乙方、需方),分别于2018年11月3日、10日签订《电线电缆购销合同》,主要内容: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购买电线电缆,原告公司负责送货至被告公司指定地点,乙方指定收货人:张勋,被告需在验收货物之日起30日付清货款,乙方逾期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公司依约交付货物给被告公司,最后一单货物的验收时间为2019年3月13日,货物价值总计351833元,被告公司还需支付退货手续费1073.46元。被告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支付原告公司货款53730元,于2018年12月3日支付原告公司货款172910元。被告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及退货手续费,共计126266.46元。
以上事实,有本案涉及的证据,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庭审记录,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经协商后达成买卖电线电缆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公司依约交付了买卖标的,未有违约行为,被告未足额支付货款及退货手续费的行为,构成违约,为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及退货手续费,共计126266.46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从最后一单货物的验收时间2019年3月13日起30日之后,开始拖欠原告货款,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且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原告诉请按双方约定标准计算违约金,即以126266.4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9年4月14日计算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公司未诉请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视为权利的合法放弃,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公司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三穗县民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省凯里合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26266.4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6266.4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9年4月14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7元,由原告贵州省凯里合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16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内直接向上级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以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刘建忠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楚楚
书记员任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