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民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穗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4民初646号
原告:***,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侗族,农民,住贵州省三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秀洪,贵州省凯里市三棵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三穗县民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经济开发区远航光电厂三楼。
法定代表人:龙宗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春,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三穗县民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长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