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03民初10601号
原告:青岛沃顿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山陈社区居委会406室。
法定代表人:陈克平,董事长。
被告:青岛水务碧水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华阳路54号509室。
法定代表人:魏吉鹏,董事长。
原告青岛沃顿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水务碧水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沃顿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实收1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明琼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