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水务碧水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水务碧水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4948号
原告青岛水务碧水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阿里山路**号仁和花园**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吉成。
被告***,女,汉族,1985年12月15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水务碧水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向本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并出示原件,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予以认可。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文杰
审判员  韩福利
审判员  庄美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