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121执保147号
申请保全人贵州鑫恒达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根据(2022)黔0121民初49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于2022年1月29日对被保全人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银行账户以768506.96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保全人逾期提出或不提出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至此,该案已经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郑志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