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万明劳务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3民初2632号
原告:****,男,1981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福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绍梅。
被告:贵州万明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
法定代表人:陈万芬。
被告:陈万明,男,1977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国松。
被告: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其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科瞾。
原告****与被告贵州万明劳务管理有限公司、陈万明、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0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00元,减半收取计82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曾忠涛
书 记 员  郑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