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15执5637号
申请人:***,女,1988年5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
被申请人: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东新区路7号。
法定代表人:周其华,职务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履行完毕,支付案款970494元,已经履行完毕该案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115执5637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