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1民初4404号
原告:**选,男,1981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被告:***,男性,1978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被告: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东新区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41143121J。
法定代表人:周其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选与被告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选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选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选负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员 唐信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星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