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新浦分公司、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0304民初200号
申请人:贵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新浦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
负责人:***。
被申请人: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播州区。
申请人贵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新浦分公司、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新浦分公司、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金额以368369.00元为限。同时提供了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PZPP245201033500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新浦分公司、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金额以368369.00元为限。
保全申请费2361.85元,由申请人贵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已采取的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