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2)沪0101民初441号
原告深圳市广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之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其管辖应适用一般合同管辖,而非专属管辖,原、被告签订设计咨询合同协议选择本院进行管辖,然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而被告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鹤山市,故鹤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仲佳宁
法官助理牟嘉会书记员侯卉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