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784民初1220号
原告:深圳市广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曙光社区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D1栋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693408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4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69879141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广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22年1月10日裁定移送本院处理,并于2022年2月25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广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是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广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施工图精细化审查费用150318.6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5095.5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6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施工图设计咨询(施工图精细化审查)委托服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提供“颐景名苑二期”项目的施工图精细化审查服务工作,约定施工图精细化审查费金额为人民币250318.60元,并约定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本项目校审费用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接受委托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被告提供了相关服务,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并发出请款申请且于2018年9月6日、2018年12月3日提供了相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却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于2019年1月11日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共计100000元,剩余设计费150318.60元至今未付。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剩余服务费用150318.60元。因被告未积极履行合同设定的义务,且经多次催要未果,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审理,判准如上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无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无证据提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江万工字(2018)48号《施工图设计咨询(施工图精细化审查)委托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提供“颐景名苑二期15-18/22-32号楼”项目的施工图精细化审查服务工作,约定施工图精细化审查费金额为人民币250318.60元,在收到原告提供的正式《施工图精细化审查》和审查图纸的电子文件,并经被告书面确认无异议后,原告向被告书面提交请款申请且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至实际校审费用的70%作为校审进度款,自被告收到施工图设计单位根据原告提供正式的《施工图精细化审查》所作的变更图纸后,原告向被告书面提交请款申请且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至实际校审费用的100%;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审查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按应付项目审查费的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指定**为本项目负责人,代表本项目联系施工图精细化审查工作,调整后设计审查范围的确认及施工图精细化审查报告提供和设计审查图纸的确认工作,联系电话135××******,电子邮箱:3151494681@qq.com,被告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千灯湖友邦金融中心一座18***总师室;被告指定***为本项目负责人,代表被告负责本项目的联系、方案资料的提供以及设计校审报告确认工作,被告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158××******、电子邮箱:1450159273@QQ.COM等等。
2018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指定的邮箱1450159273@QQ.COM发送“鹤山颐景名苑电气审图意见”文件;2018年8月23日,原告向被告指定的邮箱1450159273@QQ.COM发送“鹤山颐景名苑项目-建筑精审意见确认及5个附件(建筑精审意见确认、给排水、暖通、电气、颐景名苑设计院意见回复结构)”;2018年9月6日,原告向被告指定的邮箱1450159273@QQ.COM发送“鹤山颐景名苑项目精细化审图工作总结”文件。2019年3月18日,原告已向被告邮寄《颐景名苑二期项目施工图精细化审查报告》,邮寄单号为362053839136,被告项目负责人***在其微信对话中确认收到《颐景名苑二期项目施工图精细化审查报告》。
原告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被告的项目负责人***追讨涉案款项,***表示被告暂时无法付款。
原告针对涉案合同已开具三张合共250318.58元金额的发票给被告。被告于2019年1月11日支付款项100000元给原告。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图设计咨询(施工图精细化审查)委托服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首先,本案中,原告已向被告发送《颐景名苑二期项目施工图精细化审查报告》,即已完成涉案项目的施工图精细化审查服务工作;其次,从被告项目负责人***的微信对话内容可见原告已完成涉案项目,并向被告开具发票,但被告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向原告付款;第三,《施工图设计咨询(施工图精细化审查)委托服务合同》中虽约定自被告收到施工图设计单位根据原告提供正式的《施工图精细化审查》所作的变更图纸后,原告向被告书面提交请款申请且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至实际校审费用的100%,但原告是无法要求图纸设计单位变更图纸,因施工图设计单位变更图纸的前提是被告向施工图设计单位申请变更图纸,现由于被告没有申请而导致原告无法完成向被告提供变更图纸的义务,属被告不作为而阻碍合同条件的成就,故视为原告已完成向被告提供变更图纸的义务;最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涉案合同250318.58元金额的发票。综上,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施工图精细化审查费用150318.60元(250318.58元-100000元)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一节,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5098.58元,鉴于原告请求的违约金过高,结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违约**20000元为宜,对原告该请求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施工图精细化审查费用150318.60元给原告深圳市广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二、被告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20000元给原告深圳市广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广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08.28元,由原告深圳市广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40.48元,被告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667.8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208.28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3667.8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366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源冠泉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