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82民初3410号
原告:深圳市广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如皋市兆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广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兆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深圳市广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预缴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广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葛洲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