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75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永丰东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662999132Y。
法定代表人:兰宇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正钰,公司技术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9月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岑巩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万山,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岑巩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贵州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赫章县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强臣大厦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0806531073。
法定代表人:徐茂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康,贵州屋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光恩,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上诉人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黄万山、赫章县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光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7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兴源公司代理人包正钰,***、黄万山代理人陈波及黄万山,智成公司代理人黄康到庭参加庭询。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7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558.00元,由上诉人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退回。
审判长 张 晶
审判员 唐 琳
审判员 黄塑希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