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601民初1067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男,196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告: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永丰东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662999132Y。
法定代表人:兰宇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2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与被告***、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艳婷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舒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