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执11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永丰东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662999132Y。
关于***申请执行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标的27100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到被执行人所属地调查,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7执11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我院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宏伟
审判员  王 金
审判员  谭福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敬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