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东聚标识有限公司

岳阳金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岳阳市东聚标识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21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县荣家湾镇荣新路生态工业园16号。

诉讼代表人:****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隋政,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东聚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县荣家湾镇荣新路生态工业园1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东聚标识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请求根据本院(2019)湘0621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代为申请执行人缴纳拍卖财产所产生的増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地方教育费附加、不动产转让印花税48491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诉争税金征缴标的无申请执行权,其作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主体不当,且执行内容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荣 幸

审判员 许海罗

审判员 陈雄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毛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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