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凤冈县富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327执95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中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974513072H。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凤冈县富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琊川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053311400B(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27民初182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凤冈县富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凤冈县富林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00万元、违约金30万元、案件受理费28,165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25,400元。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2、经网络查询金融机构和财富通、支付宝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经网络查询车辆、公司企业、保险、股权登记、税务登记、不动产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经查询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登记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在凤冈县琊川镇开发有万福源商贸城房开项目,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5、到当地基层组织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6、执行中,凤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综合验收,发现万福源商贸城房屋登记数据与实际不符,需重新进行勘验、核实,另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经营不善、运行困难,已资不抵债,拟进行执转破审查,双方均无异议;7、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已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进行惩戒。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书面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胜辉
审判员钱省旭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