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余庆泰龙建材有限公司、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111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余庆泰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余庆县龙溪镇工业园新型建材区。
法定代表人:谢伯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甲,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子营街道中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罗国均,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及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镇新场村。
法定代表人:唐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仕茂,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南明区。
上诉人贵州余庆泰龙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梅仕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9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余庆泰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贵州余庆泰龙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余庆泰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30元,减半收取7365元,由贵州余庆泰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华勇
审 判 员 胡晓波
审 判 员 陈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辉云
书 记 员 杨 涛